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349章 激烈的辩诉,审判长的严重倾向!
第340章激烈的辩诉,审判长的严重倾向!
关于相关的证据,苏白已经收集完毕。
在本次的案子中,所谓的受害人三名女同学。
其中一名名为吴艳的女学生,其舅舅涉及到执法部门,主管刑事。
另外一名女同学何娟,其叔叔是在监察部门工作。
并且在这个案子前期,两人都有过一定的参与。
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执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则应当回避。
这种利害关系指的是有明显的亲属血缘关系,熟人关系。
或者是其他影响到法律,执法公正的关系。
审判长当庭指出关于回避关系,要求暂时不提。
是不能够确定,一审的庭审是否由于利害关系产生了影响?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暂时不提,也能够理解。
对此,苏白没有过多的去反驳什么。
因为这件事情还没有具体的调查结果。
单单从这件事情上,并不能直接说明,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程序违规有关。
对于审判长的说法,苏白表示理解。
…
审判台席位上,蒋峰继续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主持审理。
“根据刚才上诉方所陈述的,无客观事实能够证明,夏明远存在猥亵和骚扰被害人的情况。”
“关于这一点,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陈述?”
“可以的。”
苏白点头,然后开始陈述:“在本案一审当中。”
“所判决依照的证据,主要是由受害人的口供来进行的相关判定。”
“根据受害人的口供指出,夏明远伤害了三名被害人女学生,从骚扰到猥亵不下于数十次。”
“在此期间,受害人指出的骚扰和猥亵是指——”
“夏明远作为一名教导主任,对于学生有着较高的要求,会经常出现与女学生进行手与身体的接触,并且会触碰到隐私部位。”
“根据夏明远的描述,这种接触是指,会用手触碰女学生的肩膀等不敏感部位,要求其站立,或者是面对墙等情况进行处罚。”
“不存在触碰到隐私部位的情况。”
“同时指控骚扰的情况是,夏明远多次在下课,或者是其他空闲时间,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谈话。”
“根据夏明远的描述,他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谈话,主要是对学习情况。”
“以及学生在学校内存在违反学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
“比如说本次案件的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三人。”
“在百川县第一高级中学内,经常欺负他人,并且在学校内高调违反学校校规,甚至还有收小弟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夏明远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将三人叫到办公室内,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吗?”
“至于根据吴艳,何娟和李冰三人口供,所描述的。”
“夏明远经常会叫她们三人到办公室内,对她们三人进行骚扰。”
“会在语言上进行挑逗或者是其他行为。”
“可实际上是因为她们犯了错,所以夏明远才会让她们到办公室内。”
“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调逗,骚扰行为。”
“以上的陈述只表明了一个观点。”
“夏明远和受害人的口供并不一致。”
“依照夏明远的口供来讲,他没有任何主动的动机,对于受害人进行骚扰和猥亵。”
“受害人三人所描述的情况,都是依照着自己的主观口供,来进行的。”
“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例如说录音视频,等客观依据表明夏明远对三人进行了骚扰或者是猥亵。”
“从无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我方认为不应该对夏明远有任何的判定行为。”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要着重于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应该着重依照口供。”
“基于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