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污见大污 35.第 35 章_页2
答: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含于我国新闻传播法之中。首先,新闻传播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等出版物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当然包括新闻传播活动。
9.我国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来源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还包括控告、申诉、检举权这些监督权的内容。
&如何看待隐性采访。
答:隐性采访狭义是指采访受到拒绝或者估计会受到拒绝时,隐瞒记者身份,以至伪装其他身份进行的采访,采访的手段不只是观察、记录,还包括拍摄、录音,即所谓偷拍偷录。从道义上说,这种以揭露负面现象为主的“隐性采访”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但要隐瞒身份或者伪装身份,终究是不够光明正大。所以,外国和我国很多新闻行业组织和新闻单位往往在自律性的专业规范中对记者从事隐性采访作了严格限制。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一)□□领导。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的领导下开展和进行。
&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是新闻媒介的重要功能,而且是党和政府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党和政府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重要措施。
&注重社会效果。舆论监督的目的是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绝不是为批评而批评。
&实事求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直接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同时,也不得徇私隐匿应该报道的新闻事实。
&为什么说舆论监督是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即“公众监督”。
答:这种权利为保障的监督,与我国监督体系中其他具有明显权力特征的监督形式,有质的差别。舆论监督并不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公众权力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介不行使公众权力,不能向任何机构发号施令,同被批评的对象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新闻批评同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通报公告是完全不同的,它只能是说服性的,而不能是强制性的,更没有对被批评对象进行惩罚功能。
概念
1.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2.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免费表演: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思考题
1.什么情况下法人或其他作者视为作品作者?
答:(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
&代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2.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答:(1)时事新闻往往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时事新闻是单纯对新闻事实的直观记录。没有或者基本上没有作者主观上的加工,没有独创性的特点,称不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对著作权予以适当的界定和限制。
4.传播者的权利有怎样的特点?
答:(1)传播者的权利与原有作品的著作权是平行关系,除了作者与传播者另有约定外,传播本身并不意味着传播者对于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任何承让、占有、分享。
&一件作品可以被多次传播,会形成多层次的传播产品,说明传播者权可能是多层次的,下游的传播者,不仅要尊重它所利用的传播产品的传播者权,而且要尊重原始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上游传播产品传播者的相关权,原则上应该层层授权、层层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