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缔 第两千四百六十四章宋人的私有意识_页2
更新:01-20 05:37 作者:我欲乘风归 分类:军事小说
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法律的完备,这些都为民风好讼提供了环境;当然教育兴盛、百姓法律意识提高为民风的好讼的形成提供了同样重要的环境。
当然这也离不开大宋的环境,从建国之初,大宋的环境就奠定了律法普及以及好讼的基础。
大宋初年土地要比汉唐要小得多,这样一来,人多地少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对各种物质资源的争夺也更为加剧。
福建路“土地狭迫,生籍繁伙,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亩直寝贵,故多田讼“;湖南路“有袁、吉壤接者,其民往往迁徙自占,深耕溉种,率致富饶,自是好讼者亦有矣“京东“淄、青、齐、濮、郓诸州人冒耕河地,数起争讼“。
那时候的人们就知道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而人类是不断进步的,宋人在这方面的变化和进步即便是在赵祯看来也是相当了不起的。
而恰巧在这个时候出现了另一个环节的衰败,自古以来都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即在乡村实行宗族自治,依靠德高望重的乡绅宿老来制定的村规民约来处理矛盾。
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交通的落后以及通信的不便捷造成的。
而在大宋,这种力量处于一种衰弱状态,因为交通的不断发展,中央的权利不断的向下,地方上的人口不断的增加,使得朝廷越来越重视权利的扩展。
现在的大宋,县治之下的乡村也被纳入了县一级的管理之中,同时乡绅和宿老的权利被大幅削弱,他们只能配合县衙对乡村百姓进行约束,但却没有执法权和处置权。
于是随着好讼的状态出现,百姓们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更加重视和保护,在拆除东京城的民居和店铺时,朝廷花费了大量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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