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之谋伐 第七章 内政改制_页2
导则是廷尉。
都察院则负责刑狱诉讼,都察地方尉院案件查办过程,确认无误之后,由都察院向大理院提起诉讼,对标的是后世的检察院,最高领导是光禄勋,也就是将光禄勋的职能提高到监察地方刑狱诉讼以及审查案件的问题。
没办法,东汉的监察体系只有一个,那就是御史,所谓的地方刺史,其实就是被朝廷中央派过去的御史,所以刺史又被称为御史,他们的上司就是御史台,如果刺史发现地方长官违法乱纪,就会上书到御史台,然后再由御史台转交到三公审核,最后给地方官定罪。
如果将都察院的职能也放到御史台去的话,那御史台的权力就会空前膨胀,所以必须进行权力分割。公检法的最高领导人对标的是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以及公安部部长,三法司平权,职务必须相当,所以就都由九卿担任。
卫尉和廷尉进行了权力变更,原本就与卫尉职权有些重叠的光禄勋,自然也要进行职权变更,因此地方都察院的职能就交到了光禄勋的手里,负责地方刑狱诉讼以及审查案件。
除此之外,陈暮还新设立了监察院,最高领导是御史台。
监察院的职能就相当于纪委,御史大夫由一位三公兼职,三公的级别要比九卿高,这样就能行使监察的权力,监督天下百官。
这样从公检法方面,不管是在地方还是在中央层面,大家都基本同级,互相没有领导职能。就不会发生权力聚集,有地方官员一手遮天的事情。
而公检法以及地方官吏又同时受到监察院的监督,监察院的最高领导又比公检法的最高领导级别高,就相当于纪高官肯定要比公安局长官大是一个道理。
如此就差不多完善了目前的公检法,减少各地冤假错案发生。
听上去这个体系似乎是抄袭后世共和国的官员体系,但实际上这是汉朝自古就有的三司体系。
只是汉朝的三司体系并不成熟,地方上并没有做到公检法分离,只有中央有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组成最高三司领导,只负责重大案件,地方案件不管。
而到了唐朝开始,我们国家的公检法制度就已经相当成熟,公检法逐步分离,有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这三名官员执掌,称为三司推事。
到明清时就基本完善,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三司,大理寺负责审案,刑部负责破案,都察院负责检察。
所以陈暮并不是抄袭后世共和国体制,而是将汉朝官僚体系,逐渐往明清时代发展。
不要以为明清制度很落后,明清属于封建时期的巅峰朝代,各类体制相当完善,特别是清代,整个官僚体系的运转效率非常发达。
乾隆这种人玩了几十年,江山还是稳如泰山,可见大大小小事务已经基本不需要由皇帝亲自处理,都有各自职权部门处置。
陈暮把制度慢慢推进到明清时期的制度,其实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而且还是现有体制下的一种飞跃。
同时地方公检法,除了都察院,大理院,尉院三司以及负责监察的纪委机构以外,还另外设置了一个吏治院。
这个机构相当于唐朝三省六部的吏部下属机构,它的存在并不是起监察职能,而是起审查职能。官员成绩干得好不好,道德水准高不高,都由他们记录,送到中央进行审查。
汉朝是一个高道德要求的时代,人们普遍尊敬道德水准高的人,一个人如果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和睦乡邻,那么这个人很容易就被推举为孝廉做官。
因此在顺应时代的同时,陈暮也必须要求官员不仅有治理地方的才能,还要有极高的道德准则。
如果是在唐宋以后设置这个机构,估计大概率起不了什么作用。
官员该贪腐就贪腐,该枉法就枉法。
但在汉朝,官员都非常注重乡里名望,如果一个人的名望很高,像李膺那样,被称为天下楷模,那么走到哪里都会被人尊敬。
像如今青州就有大儒王烈,堪称汉末品德高尚模范典型,为人刚正不阿,公平处事,在青州名望极高,因此被陈暮推举为青州吏治院州院长。
他在青州,青州不管百姓还是官员,都必须注意自己的道德水准,大大提高了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