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_页2
直接开口驳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法院方面进行驳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共同起诉。”
“只能进行择一。”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
所以再怎么想,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
庭审仍然在继续。
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
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
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
这一点无可置疑。
但是——本次庭审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的审查。
是有法律依据的。
话说回来,如果复议单位对于该案件依旧不进行督促作用。
那么怎么办?
是可以对于复议单位单独进行